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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 间 记 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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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无视法律搞提前退休,电力女工拿起法律奋维权 |
[ 2007-3-20 15:23:00 | By: flhi56 ] |
6年11月,在宁德蕉城电力部门工作了30多年的林女士突然被单位通知退休,这对她是一个很大的打击。就在5个月前,她刚刚通过单位竞聘为工会办主任,在此之前,她已经连续在管理岗位上工作长达12年。单位退休的理由竟是按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。2006年8月她刚好满50周岁。按照国家法律 20规定,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,按年满55周岁退休。单位的退休决定与相关法律相悖,林女士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,被迫无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,申请了劳动仲裁。林女士很委屈感叹,从七六年起就为电力任劳任怨工作,为了蕉城电力的发展奉献了自己的一生,自己所尽的工作热情和才智,没有想到单位竟然如此对她。 下面是林女士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: 申诉人:林女士,被诉人:福建省宁德电业局城区供电局。林女士,1956年8月出生,1974年高中毕业插队,1976招工电力部门工作, 1994年2月开始任电力宾馆副经理、经理,同年2月被企业聘为聘用制干部,聘用期限至2007年元月31日。 1996年11月至2006年5月,当选为单位工会宣教委员、工会副主席兼女工主任,2006年5月26日,林女士根据被诉人要求,参加竞聘上岗,由被诉人聘任为工会办主任。同年11月22日,被诉人无视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55周岁退休的法律条款,确按女工人50周岁退休的规定,将年满50周岁林女士强制提前退休,并于当年12月停发工资福利,停缴社会保险费。 林女士于2006年12月19日,到宁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申述,2007年1月18日开庭。该委员会通过双方的陈述、答辩及提交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事实,认为申诉人虽为被诉人女工人,但申诉人自1994年2月起至2006年的工作岗位,均为被诉人的上级公司——省电力有限公司内部岗位类别划分的管理岗位,且双方于2002年2月1日续签了聘用干部合同,属于企业从工人中聘用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任职人员,时间长达12年10个月,符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、福建省人事局《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事部<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>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以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闽劳社[2001]362号)第一条第(一)、(七)项之规定: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,按年满55周岁退休。申诉人现年50周岁,因此被诉人2006年11月作出的关于申诉人同年8月退休的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。申诉人同年5月26日响应被诉人要求参加竟聘上岗,并经被诉人正式聘任,此聘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,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情形,合法有效。申诉人关于撤消被诉人让申诉人于2006年8月退休的决定以及恢复原岗位的要求,本委予以支持。被诉人关于其让申诉人50周岁退休未侵害申述人权益的主张,违反了上述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,本委不予采纳。 委员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二条,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、福建省人事局《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事部<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>实施细则》,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闽劳社[2001]362号)第一条第(一)、(七)项裁决如下:一、撤消被诉人让申诉人于2006年11月作出的关于申诉人2006年8月退休的决定,被诉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履行2006年5月26日的聘任决定,恢复申诉人的原工作岗位和待遇;(二)、被诉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发、补缴于2006年12月起停发的申诉人工资、福利及社会保险费。 劳动裁决书下了,林女士赢了,可她一点都高兴不起来。因为单位传出话来,“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到赢为止,如果林女士赢了也是输”。对于种种的压力,林女士最后还是相信法律是公正的,她说:“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我55岁退休事实清楚,有法可依。准备奉陪单位官司打到底”。最后的结局如何,现在还不知道。林女士的遭遇令人同情,企业的管理层该要学学法,不要做法盲. </TD< tr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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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企业无视法律搞提前退休,电力 |
[ 2007-4-1 12:44:00 | By: luckybaby ] |
我倒觉得女干部尤其是女性中层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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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企业无视法律搞提前退休,电力女工拿起法律奋维权 |
[ 2011-5-1 19:15:00 | By: 访客t85Bre(游客) ] |
支持林女士!我现在也是一个受害者,单位无视国家规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文件,并设置高门槛,强制一大批工作在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工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劳动权利,盼望国家出台新的规定,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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